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4443 证券简称:安宇迪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27 日,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
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资信状况
相关材料,包括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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