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6
证券代码:874444 证券简称:东通岩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财务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
二个月的;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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