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8
公告编号:2024-067
证券代码:874444 证券简称:东通岩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委托表决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通岩土”或“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红伟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或“委托人”)与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受托人”)于近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东通岩土 2,409,000 股,持股比例为 1.61%的限售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或分次转让给受让方,并将未交割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6769X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胡敏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城星路 59 号 2501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97 年 9 月 18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 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家用电器,钢铁炉料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公告编号:2024-067
与东通岩土的关系:系东通岩土的控股股东。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240.9 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61%,即“标的股份”)。
鉴于标的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各方同意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后再进行转让。
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2)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若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3)各方理解并同意,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中国法律及标的公司章程所规定标的股份相应的权利和权益。
2、转让价格及其支付
(1)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各方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5 元(大写:陆元伍角),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15,658,500 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整)。如果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正式转让时,每股转让价格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规则规定,双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重新协商确定相应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若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转让方现金分红,则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2)受让方应当在股份交割后的 5 个工作日,将该次交割股份所对应的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转让方。
(3)各方同意其应分别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税金。
3、标的股份交割
公告编号:2024-067
(1)在本协议项下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后 5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转让方应当将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相应转让并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2)就转让的任一标的股份,其交割日为该等标的股份完成清算交收之日。自每一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转让方所持相应标的股份及附着于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4、表决权委托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委托期限”),委托人同意将未交割的标的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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