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444 证券简称:东通岩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
为,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明确公司投资及重大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投资。
投资行为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 对外投资控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二)风险可控原则: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符合公司发展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源效益;
(四)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在设置各个控制点时应合理考虑所得到的收益应大于控制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无法确认控制点所带来的收益,则应考虑满足既定控制前提下,使控制成本最优。
第六条 对于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业务的执行、业务的会计
记录以及投资资产的保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职责分工应达到:
(一)投资计划的编制人不能同时掌握该计划的审批权;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业务的职员不能同时担任会计的记录工作;
(三)证券的保管人必须与负责投资交易账务处理的职员在职责上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职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
离。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内部立项,并经批准后执
行,根据不同的投资业务由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组织和协调,根据需要可以组建跨专业小组推进,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证券分析专家、市场分析专家或其他投资咨询公司来进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就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管理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
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牵头编制对
外投资项目的投资立项申请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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