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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7:55:30 股吧网页版
东通岩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444 证券简称:东通岩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
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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