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444 证券简称:东通岩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但低于 100%。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2、相对控股或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但为该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占半数以上,对该子公司构成实际控制并影响其经营与决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和开展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其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提高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各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定。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财务预测、会计核算、监督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 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第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和进出该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第三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参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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