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
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十二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通岩土”、“公司”或“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阶段辅导工作进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期浙商证券辅导小组工作人员为:杨航、杜佳民、王建强、郭相辰。杨航为辅导小组组长。
上述辅导小组工作人员均具有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杨航、杜佳民、王建强系保荐代表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具备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辅导要求,具备辅导资格。
(二)辅导时间与方式
1、辅导时间
浙商证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向贵局报送了第十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
告,本期辅导期间为 2025 年第三季度(以下简称“本辅导期”)。
2、辅导方式
浙商证券辅导人员围绕辅导计划,结合东通岩土的实际情况,通过持续督导、跟踪讨论等多种方式展开辅导工作。
本期辅导工作开展期间,辅导工作小组依据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逐步落实辅导计划。一方面,东通岩土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浙商证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治理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公司的培训和督导,通过以督代辅、督辅结合的方式促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公司结合目前经营情况对资本市场规划有所延后,工作小组则主要通过督导和日常沟通方式推进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次辅导期间,浙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按照已制定的辅导机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主要是通过半年报的披露和核查,协助公司加强经营分析,督促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以按原定预期辅导计划进行;督促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并出台一系列公司制度后的半年期内规范运行,提升管理能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浙商证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浙商证券对东通岩土实施辅导工作,本阶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针对东通岩土挂牌的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了辅导和跟踪,会同本辅导机构协助辅导对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
本阶段的辅导工作按计划顺利展开,证券服务机构与辅导对象积极配合开展辅导计划的实施,本期辅导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业绩承压与经营战略面临调整
受到房地产和基建行业景气度影响,建筑业行业总体需求不足,公司业绩有所承压。同时,公司专注于深大软土基坑支护细分领域,业务区域目前总体位于华东片区,尤其以浙江地区为主,具有较强的区域特征,公司需要加强品牌建设
和市场推广活动的开展,扩大业务市场布局;在现有资源和宏观环境下应对市场挑战,提升经营业绩。辅导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督促公司制定面向中长期的经营规划。
同时,辅导机构关注公司未来业务经营预期与资本市场计划是否匹配,建议结合中长期经营规划合理调整资本规划。
2、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及管理核算问题
公司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二者合计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项目从工程完工,至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周期一般为 1-2 年,受工程变更、履行审批程序耗时长等原因影响,存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竣工结算滞后、结算周期延迟的情况,因此形成较大规模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同时,受宏观经济影响以及建筑行业形势影响,下游客户或业主单位普遍存在资金紧张情况,部分客户存在逾期付款、以房抵债、无法还款等情形,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催收的,还会引起诉讼及反诉讼的情况。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或客户财务经营状况恶化,出现未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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