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874445 证券简称:科金明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分红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
在当年盈利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公告编号:2025-007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2.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2.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
3.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告编号:2025-007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及审议程序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结合《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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