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445 证券简称:科金明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应聘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所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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