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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2 16:46:42 股吧网页版
科金明: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445 证券简称:科金明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合约外汇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汇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额度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额度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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