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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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180021-00014 号
致: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强律师、孙佳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三)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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