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448 证券简称:金昌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金昌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金昌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金昌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山东金昌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
供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的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除子公司外,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第九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对象,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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