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4449 证券简称:艺虹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标准按照《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全国股转系统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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