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4452 证券简称:华尔科技 主办券商:世纪证券
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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