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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7:09:25 股吧网页版
展辰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453 证券简称:展辰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经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方式的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挂牌后,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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