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 2025 年 4 月 28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方式相结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乔冰涛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9 名,持有股份 9,33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 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
以现场投票或通讯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 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3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比例为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3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比例为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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