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羊农科”)就其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发出《关于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此外,鉴于信永中和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5XAAA3B0093 号《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
部分内容据此进行了修改,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律师现就《问询函》中关注的法律问题,并根据前述《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最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并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是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期间。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前次信息披露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或类似表述系指发行人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的期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 发行人的股东......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八、 发行人的下属单位...... 9
九、 发行人的业务...... 10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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