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874457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
及变更的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时间
要求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备案。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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