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874457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
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在实现控股子公司高效、有序运作的同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
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利益。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并可以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
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
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
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
第九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
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和管理。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候选人;
(二)报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三)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聘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子公司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在其任职子公司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在其任职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在此基础上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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