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1
关于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关联方深圳舟海。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深圳舟海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2022 年、2023 年,深圳舟海向公司主要供应商进行采购和销售;实际控制人何明承诺于 24 个月内完成深圳舟海的注销清算工作或全部转出其持有的深圳舟海股权。
请公司补充说明:(1)2022 年、2023 年,深圳舟海向公
司主要供应商进行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深圳舟海向公司主要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终端客户情况,是否与公司客户存在重叠,是否存在最终销往公司的情形;(2)深圳舟海是否存在通过向公司主要供应商销售以规避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形;(3)公司是否制定明确、可执行的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存在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的可能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
明确意见。
2.关于客户Noise品牌。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客户 Nexxbase 与 Transcen 采购的产品终端应用均为Noise 品牌,Noise 品牌曾与小米通讯沟通合作,公司作为小米通讯的 ODM供应商与 Noise品牌相关厂商建立最终合作。
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与 Noise 品牌的合作背景、合作
历史及订单获取方式,公司向 Noise 品牌销售产品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公司与小米通讯的合同约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涉诉风险。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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