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43层
36/43 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
目 录
声 明 ......2
释 义 ......5
正 文 ......7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0
四、 公司的设立......13
五、 公司的独立性......17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3
八、 公司的业务......3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4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48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8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64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5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6
十六、 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68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71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75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6
二十、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76
二十一、 结论意见......8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舟海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或截至报告期末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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