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6
证券代码:874459 证券简称:兴福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于 2024 年 4 月 2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股东大会在监事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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