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59 证券简称:兴福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遵照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行为,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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