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5:52:04 股吧网页版
兴福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59 证券简称:兴福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表述,并部分修改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 织和行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会选举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产生。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其他财
除外。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全国中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全国中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监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下简称“全国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