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59 证券简称:兴福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至少 1 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原则上为公司董事长。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若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当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会议前期准备等工作。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组长在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择优选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就相关项目进行洽谈并达成协议或形成具体方案后,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投资评审小组对上报的协议或具体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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