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59 证券简称:兴福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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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 2 人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当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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