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59 证券简称:兴福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推荐适任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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