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60 证券简称:合众伟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已经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份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 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 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 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 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对外投资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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