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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19:46:21 股吧网页版
紫江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4


证券代码:874461 证券简称:紫江新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挂牌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章程》、本制度授权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保函。

第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拟担保金额、资金用途、期限、担保方式等;

(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说明;

(五)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证明文件;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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