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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2 15:34:03 股吧网页版
紫江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874461 证券简称:紫江新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和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列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
联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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