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对推荐的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等规定,现将关于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有关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公司进入创新层适用标准的分析说明
(一)差异化标准
根据《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02874 号),公司具体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净 利 润 指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78.03 3,770.52
标(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897.63 4,084.7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90% 14.68%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指 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29% 15.90%
(%) 最近 2 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 13.99%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否
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股本总额(万元) 5,220.00
由上表可见,公司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的条件。
综上,南京证券认为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共同标准
1、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金额,是否为负值
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净资产为 3.15 亿元,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
综上,南京证券认为,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并说明相关制度公告披露时间;是否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公开披露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草案,全面对公司的治理进行制度性规范。
公司已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综上,南京证券认为,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是否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的证明文件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文件、承诺以及个人无违规证明文件,公司
不存在以下情况:
(1)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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