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3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LZ 法律意见书 0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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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一......4
二、《问询函》问题三...... 49
三、《问询函》问题四...... 73
四、《问询函》问题五...... 89
五、《问询函》问题六...... 98
六、《回复函》问题八...... 108
七、补充说明......120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LZ 法律意见书 045 号
致: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丹霞”或“公司”)委托,担任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霍吉栋律师、田哲元律师,已于 2023年 11 月 7 日就本项目出具了《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下发的
《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对《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未描述或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前述《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一
1.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要负责各类游乐体验项目运营,依托七彩丹霞景区对外代理销售景区门票;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提供旅游客运服务,子公司酒店餐饮公司提供特色餐饮服务,子公司丹霞之旅旅行社公司提供精品游相关的旅游产品组合服务,子公司智慧旅游公司提供丹霞景区线上及合作旅行社各类票务代理销售服务,子公司科技公司提供夜游及配套灯光演艺服务;(2)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证,特许经营范围包括“交通(汽车
运输,旅游观光车、索道、缆车等特种设备),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演艺,娱乐体验,摄影摄像,低空游览,游客服务等经营项目”,且在取得权证前已拥有特许经营权;(3)公司存在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过 10%。
请公司按照业务类型补充披露各类业务的商业模式,其中涉及合作、委托、代理运营模式的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的各项业务是否经过相应审批或许可、取得相应业务资质,是否需要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代理销售景区门票业务是否属于景区门票经营权,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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