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3 18:03:42 股吧网页版
张掖丹霞: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3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LZ 法律意见书 045 号

上海 重庆 广州 贵阳 成都 昆明 天津 南昌 大连 郑州 海口 武汉 兰州 合肥 西安 南京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 98 号紫光科技大厦 20 层(730010) T:+86(0931)5172928 www.sgla.com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一......4
二、《问询函》问题三...... 49
三、《问询函》问题四...... 73
四、《问询函》问题五...... 89
五、《问询函》问题六...... 98
六、《回复函》问题八...... 108
七、补充说明......120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LZ 法律意见书 045 号
致: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丹霞”或“公司”)委托,担任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霍吉栋律师、田哲元律师,已于 2023年 11 月 7 日就本项目出具了《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下发的
《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对《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未描述或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前述《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一

1.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要负责各类游乐体验项目运营,依托七彩丹霞景区对外代理销售景区门票;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提供旅游客运服务,子公司酒店餐饮公司提供特色餐饮服务,子公司丹霞之旅旅行社公司提供精品游相关的旅游产品组合服务,子公司智慧旅游公司提供丹霞景区线上及合作旅行社各类票务代理销售服务,子公司科技公司提供夜游及配套灯光演艺服务;(2)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证,特许经营范围包括“交通(汽车
运输,旅游观光车、索道、缆车等特种设备),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演艺,娱乐体验,摄影摄像,低空游览,游客服务等经营项目”,且在取得权证前已拥有特许经营权;(3)公司存在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过 10%。

请公司按照业务类型补充披露各类业务的商业模式,其中涉及合作、委托、代理运营模式的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的各项业务是否经过相应审批或许可、取得相应业务资质,是否需要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代理销售景区门票业务是否属于景区门票经营权,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