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2月
目录
第一节 引 言 ...... 2
第二节 正 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2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子公司...... 61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营业收入...... 80
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83
六、《审核问询函》之其他补充说明...... 96
第三节 签署页 ...... 9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 言
致: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
备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挂牌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出具了《关于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
份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为此,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在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挂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挂牌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挂牌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第二节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材料,(1)2010 年,公司由万耐特量仪和美国籍自然人 John
Thomas Malane 合资建办,2017 年转为内资企业。(2)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国资股东无锡创投、外资股东 John Thomas Malane 出资及退出情形。(3)公
司现有 11 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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