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28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无锡万耐特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1、《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 2024 年度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