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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15:58:41 股吧网页版
笛东股份:关于拟出售公司部分自有房产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467 证券简称:笛东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出售公司部分自有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出售部分闲置自有房产,
该不动产账面原值 8,695,165.00 元,2025 年末资产账面价值为 5,721,900.73

元,公司将充分调查市场价格信息,并根据市场情况、交易对方报价及公司 经营情况等,以合适价格择机出售相关房产,具体交易金额以后续合同签订 内容为准。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 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 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计算本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 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 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 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 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款 第(二)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公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 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215,538,464.85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为 138,307,286.33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拟出售资产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 5,721,900.73 元,前 12 个月
内公司已出售资产账面价值为 13,243,075 元,本次拟出售资产及前 12 个月内
已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数为 18,964,975.73 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
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 8.80%和 13.71%,未达重大资 产重组标准。

因此,本次出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出售公司部分自有房产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具体出让面积、实际成交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进度等均以购买结果以及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交易尚未确定交易对象。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不动产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类资产 □其他
3、交易标的所在地:武汉、兰州等多个城市。
4、交易标的其他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住宅房产,合计 9 套,总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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