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
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利润分配的考虑因素: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上市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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