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专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九条 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权限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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