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公告编号:2025-092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4号
收到日期:2025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20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吴永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潘国正 董监高 时任财务总监
许小强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实类别:
未披露与关联方深圳腾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情况及其产生原因,后于2025年6月18日补充披露。
公告编号:2025-092
二、主要内容
(一) 违规事实
2022年2月、3月,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深圳腾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票据背书方式向公司付款624.48万元。2025年4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2024年度关联交易公告》,但未披露前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产生原因,后于2025年6月18日补充披露。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永宽、时任财务总监潘国正、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小强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吴永宽、潘国正、许小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监管措施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5-092
公司、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规定。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案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4号<关于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舟山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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