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
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董事会临时会议为 5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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