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公告编号:2025-121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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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人员任免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为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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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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