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舟山晨光电机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舟山晨光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况,制订本章程。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力。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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