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本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或接受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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