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4468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人员任免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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