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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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371 号
致: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电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晨光电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晨光电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晨光电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电子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14:00;召开地点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制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 2026 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5 名,持股数共计 6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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