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08
证券代码:874469 证券简称:恒达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恒 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
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三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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