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9
关于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大客户依赖与独立性。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公司对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为股份)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100.00%、96.52%、98.01%;2023 年 7 月起,公司取消对迈为股份的预收政策,信用政策统一为开票后月结 30 天;(2)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
用分别为 360.22 万元、393.78 万元和 317.02 万元,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7.58%、6.82%和 4.12%;(3)公司产品
为 PECVD 载板、PVD 载板,应用于 HJT 光伏电池制造领
域;(4)公司部分专利为继受取得。
请公司补充说明:(1)成立初期公司对迈为股份为预
收政策进行结算,采用该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迈为股份
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的结算模式,迈为股份对公司
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报告期内,公司资金是否具备独立
性,是否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2)公司技术研发成果
与研发投入、研发人员配置是否匹配,迈为股份是否为公司提供研发技术、人员方面等的支持,是否存在与迈为股份的共同研发项目,迈为股份未自行开展相关研发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研发是否依赖于迈为股份。(3)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通过迈为股份向终端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迈为股份对公司是否存在获客限制,公司新客户开发进展较慢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单一、技术路径单一,HTJ 光伏电池制造行业发展较为初期的基本情况,HJT 光伏电池外其他技术路径的竞争对手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突破、产能利用等情况,说明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技术竞争优劣势、公司对行业未来发展预测情况等,HJT 光伏电池技术发生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技术独立性、公司业务开展持续性等,并于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5)公司自石金科技继受取得的相关专利与自主研发专利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度差异情况,石金科技与公司业务是否能够明确区分。(6)2021年、2022 年、2023 年 1-7 月公司在设立情况、人员构成、关联交易、收入利润情况、业务开展、客户获取等方面与迈为股份、石金科技信息披露一致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晗、黄晓峰的资金流水,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迈为股份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资金、业务、技术、人员、财务是
否独立于迈为股份。
请律师补充核查公司与迈为股份、石金科技信息披露一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实际控制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认定高晗、黄晓峰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请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意见不一致时以高晗的意见为准等具体约定,说明公司认定高晗、黄晓峰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高晗、黄晓峰分别持有公司 50%的股权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稳定性的潜在风险,是否可能构成公司治理僵局,对公司决策是否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晗自石金科技离职的具体情况,离职前后在石金科技的持股情况、任职情况,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个人简历及任职、兼职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不一致,请修改申报文件相关内容。(3)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晓峰从业经历中并无与公司主营业务 PECVD 载板等相关经历,说明黄晓峰持有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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