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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6:00:49 股吧网页版
玖方新材:关于公司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4470 证券简称:玖方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关缉违字[2025]8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4 月 27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4 月 24 日

作出主体: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限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5-016

2021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期间,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
申报进口 39 票碳碳板,税则号列均申报为 3801909000(关税税率均为 6.5%)。后经南通海关确认,该商品为碳纤维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税则号应归
入 68159939(2021 年,关税税率为 17%)、68151390(2022 年、2023 年,关税
税率为 17%)。2024 年 4 月 9 日,南通海关发现公司上述违法行为。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主动缴纳担保金 88 万元,并书面承诺认错认罚。

经南通海关计核,公司 39 票碳碳板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
1,843,358.95 元。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公司220120211000243307等10票报关单项下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海关决定对公司该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鉴于公司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南通海关决定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440,000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021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期间,公司委托南通利达国际货运

公告编号:2025-016

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海关申报事项,非自主申报,无主观违法故意。南通海关发现上述违法情况后,公司主动缴纳担保金并承诺认错认罚。鉴于此情形,南通海关对公司从轻处罚。

后续,公司严格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于 15 日内完成有关补缴税款的手续并及时缴纳人民币 440,000 元的罚款,该笔罚款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管理层对本次事件非常重视,要求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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