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國 浩 律 師(長 沙)事 務 所
GRANDALL LAW FIRM (CHANGSHA)
中国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Building B3,Poly International Plaza,Middle Xiangjiang Road,Changsha4100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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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一:关于经营合规性......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二:关于历史沿革......3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三:关于特殊投资条款......55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四:关于公司技术与竞业禁止......63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八:关于股权激励......82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九:关于其他事项......90
第二节 签署页 ......12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律师”)接受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生力”“生力材料”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出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益
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16 日,全国股转系统出具了《关于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股转系统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一: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在行业下游需求旺季,公司现有产能无法满足市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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