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4472 证券简称:生力材料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则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则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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