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473 证券简称:八桂种苗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月 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
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
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
审批手续,按公司财务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
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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